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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行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自武与重庆市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确认协议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自武,重庆市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7行初167号原告谢自武,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希尔安大道中段。负责人彭建,主任。原告谢自武要求确认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谢自全、蒋芬签订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自武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自武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自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谢自武负担。审 判 长  刘 东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黄 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邱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