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民终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黎斌、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斌,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斌,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柏根,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二美,云南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丹,女,198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上诉人黎斌因与被上诉人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2016)赣01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沈莉担任审判长,由审判员曾琴、张宗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黎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柏根、赵二美,被上诉人刘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县(2016)赣0121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重审。黎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张宗华审判员 曾 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