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建华与郑品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华,郑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130号申请执行人:黄建华,男,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郑品文,男,汉族,农民,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黄建华与郑品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总标的41710元,已执行到位10000元,郑品文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现黄建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122号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郑品文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