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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华德忠与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德忠,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991号原告:华德忠,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楠,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宜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86878685G。法定代表人:应红强。原告华德忠诉被告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德忠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德忠撤回对宁国市浩博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胡婷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