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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2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阮金发、刘建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金发,刘建聪,高薇,方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1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阮金发,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潮平、刘婷婷,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聪,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薇,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清,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省闽侯县.上诉人阮金发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聪、高薇、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3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诉。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阮金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婷,被上诉人刘建聪、高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方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阮金发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原审裁定认定本案涉嫌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债权债务系发生在阮金发与刘建聪之间,这有阮金发提供原审法院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足以证实,与案外人郭某1无关,原审法院以与本案毫无关联性的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受案回执》以及刘建聪的单方陈述作为定案依据,导致认定本案涉嫌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何况至今刘建聪及案外人郭某1均未被公安机关立案或查处,刘建聪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债务系赌博之债。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本案是纯粹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双方之间产生的系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涉嫌赌博犯罪的情形,完全属于原审法院受理范围,但原审法院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刘建聪、高薇辩称:1、阮金发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因为这笔是赌债,不受法律保护。这笔赌债是郭某1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局,召集许多人参与网络赌博,郭某1坐庄从中抽水,牟取暴利。所知道和了解���就有二十多人参与赌博,每人每天的输赢就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郭某1每天收的水钱都在三十万元以上。刘建聪也是在郭某1处参与赌博,前后输掉现金人民币一百多万元,还被逼写下借条陆拾多万元,借条的债权人刘建聪都不认识。阮金发就是其中一位,还有吴某、郭某2。2、阮金发是郭某1的同伙,参赌人员不能马上还上输了的赌债,郭某1就组织社会闲散人员武力追债,他们就逼迫参赌人员写下借条。郭某1为了逃避打击,债权人都是郭某1召集的社会闲散人员。吴锦上、郭某2、阮金发系郭某1的同伙,郭某1让他们充当债主、原告,是想通过正当的诉讼得到赌博的不义之财。3、刘建聪与阮金发根本不认识,没有向阮金发借款。4、2015年5月12日,刘建聪到霞林派出所报案,举报郭某1网络赌博的犯罪事实。莆田市城厢区公安分局于2015年8月16日已经受理刘建聪的举报���并决定立案侦查,现还在侦查之中。被上诉人方清未作答辩。上诉人阮金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建聪、高薇偿还阮金发借款15万及该款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方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2015年5月12日,刘建聪报警称:其与他人因赌博发生债务纠纷。经初查:刘建聪的债务纠纷系赌博发生的证据不足,无法立案侦查”。2015年8月20日,刘建聪向法院提交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受案回执》一份,内容主要为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于2015年8月16日受理刘建聪报称的郭某1涉嫌开设赌场案,受案登记表文号为:莆公城(霞林)受案字[2015]00842号��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规定,若民事纠纷与涉嫌违法犯罪,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事实,人民法院要遵循“先刑后民”的原则,不应受理相关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本案双方争议的事实为刘建聪在借条中确认的欠款是否是基于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而目前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已对刘建聪报称郭某1涉嫌开设赌场案予以受理,刘建聪亦向公安机关陈述其参与了相关赌博活动及案涉款项系赌博产生的。故依据前述规定,应先由公安机关处理刘建聪等人涉嫌赌博事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阮金发的起诉。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将一审法院依职权向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调取的报警回执单、证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郭某1询问笔录,受案回执单、情况说明等各一份、刘建聪询问笔录二份在法庭上出示。经质证,阮金发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只是刘建聪单方所言,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刘建聪、高薇对上列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上列证据能够反映本案讼争款项的由来且刘建聪已报案,公安机关已对举报对象郭某1受案调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之前,刘建聪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本案借款系其与郭某1在赌博中形成的非法债务,公安机关也对刘建聪报案的郭某1涉嫌开设赌场案予以受理,本案借款涉嫌赌博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宜先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依据相关规定,驳回阮金发的起诉并无不当。阮金发主张原裁定认定本案涉嫌赌博所形成的非法债务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阮金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相关法律依据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