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牟宏伟、唐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宏伟,唐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2801执542号申请执行人:牟宏伟,男,生于1982年1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恩施市国鼎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住恩施市,被执行人:唐妮,女,生于1977年9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宣恩县人,住恩施市,申请执行人牟宏伟与唐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01民初3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9日,本院给唐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牟宏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2801执542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大成审判员 何 锋审���员伍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 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