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3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鼎玉铉餐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鼎玉铉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3208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北街8号。法定代表人:姜方纯。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德勇,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彪,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晏有兵。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传辉,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鼎玉铉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神仙树南路63号。法定代表人:晏爽。委托诉讼代理人:古计林,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成都鼎玉铉餐饮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桔荣,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辐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辐克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市源创巴国布衣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巴国布衣公司”)、被告成都鼎玉铉餐饮有限公司(下称“鼎玉铉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反诉被告)辐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7日,辐克公司与巴国布衣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约定了转让的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变更的条件,合同解除条件等,其中第九条第1款第2项约定巴国布衣公司采取合法方式,在2年内让金融机构解除附件《巴国布衣关联公司贷款及担保一览表》中所有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后经协商,辐克公司将《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商标权转让给被告鼎玉铉公司。2016年10月,辐克公司收到开庭传票,要求其支付租金违约金等各项费用,并要求其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清偿债务。由此可知,被告(反诉原告)巴国布衣公司没有采取合法方式,在2年内让金融机构解除附件《巴国布衣关联公司贷款及担保一览表》中所有个人连带担保责任,符合《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被告(反诉原告)巴国布衣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辐克公司继续履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及《商标权转让补充说明》,将第1067539、1180929、1191722、1171834、1362466、1732833、1734677、1766374、1731082、1779198、1945607、1755631、1796135、1753280、1774998、3471328、3471324、3471329、3471326、3471331、3471325、3471315、3471323、3471327、3471314、3471313、3471330、3865925、3865954、4595451、5017801、5017800、5220598、6138353、8845632、8845663、8845652、5220597号注册商标变更至鼎玉铉公司名下,归属于被告鼎玉铉公司所有;2、辐克公司赔偿巴国布衣公司损失495000元。事实与理由:《巴国布衣整体收购框架协议》签订后,晏有兵已向何农委托的收款人支付了1500万元。框架协议约定应由晏有兵履行的已履行完毕,但是辐克公司至今未将其名下的被收购资产位于成都华阳街天府大道南段8号房屋、转让的商标及北京巴国布衣的股权等过户至巴国布衣公司或其指定人员及单位名下。晏有兵依据《注册商标转让合同》,陆续办理了金融机构解除原贷款合同个人连带担保责任。但因被收购人实际控制人何农涉嫌犯罪,其在框架协议签订前所控制的关联企业的资产遭到了查封,导致巴国布衣公司及关联企业原本已经获得银行批准的抵押贷款因抵押物被查封而无法贷款,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不同意原来的保证人何农解除保证责任。因辐克公司违约在先造成巴国布衣公司履约困难,辐克公司应当承担其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行承担原来贷款合同的保证人无法置换的责任。案涉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且辐克公司应当赔偿巴国布衣公司损失。经审查,2014年1月17日,辐克公司(甲方)、巴国布衣公司(乙方)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注册商标(以附件《巴国布衣商标信息统计》为准),在本合同生效且在乙方向甲方实际控制人何农支付1500万元后该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归乙方。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仅为确认合同效力或者变更、解除、撤销合同的,应以合同标的总额作为诉讼请求标的额,据以确定级别管辖。本案本诉中,原告(反诉被告)辐克公司仅请求解除其与巴国布衣公司之间的《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而约定的注册商标转让费为1500万元,故本案本诉应按照诉讼标的额1500万元确定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的规定,本案本诉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本诉不具有管辖权。在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本案反诉亦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何蓉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廖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