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3执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3执8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洪湖东路9号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61610288X5。法定代表人王静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仙女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336495X5。法定代表人李习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镇石梁子村夏宫仙女山假日国际社区二期E1(19幢)、E2(20幢)、E3(17幢、18幢)、E4(21幢)、E5(22幢)、E6(23幢)、24幢、25幢、11-H(28幢)、13-G(29幢)、14-G(30幢)、15-G(31幢)、16-G(32幢)共计14幢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价为7269.41万元。之后,于2017年7月24日10时起至2017年6月25���10时止,依法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站司法拍卖平台上以7269.41万元为起拍价进行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以7269.41万元接受上述财产进行以物抵债,抵偿被执行人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所欠的相应债务。本案应执行本金金额为8086.177万元(含仲裁费35.168万元、执行费14.009万元、评估费7万元、网络拍卖辅助费30万元),已执行到位金额7269.41万元,未执行本金金额为816.767万元。执行中查明,本院查控的被执行人重重庆夏宫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属轮候查封,现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富雅置业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富雅置业有��公司,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3执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院(2016)渝仲字第1161号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军审判员 唐正东审判员 刘生荣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家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