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3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淑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3130号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斌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宝清,女,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助理,住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大街13号。被告:郭淑敏,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淑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东顺伟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