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建邦与范宽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建邦,范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96号申请执行人原建邦,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被执行人范宽平,男,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建邦与范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16)甘1026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宽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原建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范宽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宽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范宽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范宽平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原建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范宽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原建邦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江审判员 陈伟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宁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