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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谷乐国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乐忠,谷乐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刑初27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原告人谷乐忠,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21221965********,文盲,农民,住临泉县艾亭镇艾东行政村张庄**号。被告人谷乐国,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3412211965********,文盲,农民,住临泉县艾亭镇艾东行政村张庄**号。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辩护人于林,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乐国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谷乐忠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可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乐国及其辩护人于林、附带民事原告人谷乐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乐国和谷乐忠因宅基地纠纷产生较深矛盾,2016年11月14日下午18时许,谷乐国在其三妹谷乐芳位于临泉县艾亭镇陈庄行政村的家门口遇到谷乐忠,后在艾亭镇单营三岔路口附近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谷乐忠看到谷乐国欲使用枪支对其射击,遂转身逃离,谷乐国从谷乐忠背后开枪并击中谷乐忠,谷乐忠负伤逃离至附近村庄后报警,谷乐国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谷乐忠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谷乐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乐国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谷乐国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谷乐国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到十一年。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谷乐国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请求法院判令谷乐国赔偿原告人谷乐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财产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被告人谷乐国当庭对其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认为侦查机关没有将枪支来源查清,且枪支不是其所携带的,其行为不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谷乐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谷乐国和谷乐忠系同胞兄弟,两人因宅基地纠纷产生较深矛盾。2016年11月14日下午18时许,谷乐国在其三妹谷乐芳位于临泉县艾亭镇陈庄行政村的家门口遇到谷乐忠,后在艾亭镇单营三岔路口附近二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谷乐忠看到谷乐国欲使用枪支对其射击,遂转身逃离,谷乐国从谷乐忠背后开枪并击中谷乐忠,谷乐忠负伤逃离至附近村庄后报警,谷乐国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谷乐忠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附带民事原告人谷乐忠因本次伤害,于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7日在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3天。因此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90元(30元/天×3天)、护理费364.56元(121.52元/天×3天)、误工费281.61元(93.87元/天×3天)、营养费150元(50元/天×3天)、住院费2504.60元,门诊医疗费1500元,交通费酌定2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5090.77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如下:(一)物证,案发现场照片及谷乐忠伤情照片;谷乐忠身上取出的钢珠与在谷乐国家搜查到钢珠对比照片。(二)书证。1、阜阳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2016年11月14日,电话号码为1822632****(谷乐忠)人打电话报称有人用枪打他。2、到案经过,2016年11月16日凌晨,临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将谷乐国在其临泉县城关镇肖洼新村出租房内将其抓获。3、通话记录,案发后,谷乐国与谷玉兰、谷乐芳等人多次电话联系。4、户籍证明,证明谷乐忠、谷乐国及本案相关证人的身份信息。5、前科证明,被告人谷乐国无犯罪记录。6、临泉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治安行政拘留执行材料,证明谷乐国于2002年11月24日因盗窃、携带管制刀具被裁决拘留25日,并处罚款200元。7、临泉县人民医院门诊费收据两张共计1500元,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发票一张,计款2504.60元。8、谷乐忠在临泉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三)证人证言。1、证人谷乐芳(谷乐国、谷乐忠三妹)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天快黑的时候其回到家,见到其三哥谷乐国骑着他自己的蓝色电瓶三轮车在家门口等她。谷乐国在其家里吃完饭后,就离开准备到其二哥家看其母亲。之后谷乐国给其打电话,说他和谷乐忠在孙王营旁边打架了,三哥谷乐国用枪打四哥谷乐忠了。电话里,谷乐国没有说他具体开了几枪、打在谷乐忠哪个部位了。半夜的时候谷乐国又给其打电话说他回临泉了。谷乐国说他看见谷乐忠当时从腰里掏枪,谷乐国说他当时也有枪,掏枪就朝谷乐忠开枪,把谷乐忠打伤了。2、证人谷洪才(谷乐忠儿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其骑着三轮摩托车去艾亭桥北边炸花生油走到临艾路旁收粮食的路口时候,看见其三叔谷乐国骑着一辆蓝色电瓶三轮车朝张楼方向走。当时谷乐国穿的是黑袄,没有戴眼镜和帽子、也没有戴口罩。其晚上天黑回家后,其母亲说其父亲谷乐忠打电话回来,说被谷乐国用枪打伤了。当时大致的意思就是其父亲谷乐忠骑着电瓶车被谷乐国跟上了,在走到单营往南水泥路上20米左右,被谷乐国用枪打了,然后又拿出钢管对其父亲说“老四,我今天非打死你”。接着就用钢管打谷乐忠。其家和谷乐国就是因为宅子的事情有矛盾。3、证人谷玉兰(谷乐国、谷乐忠大姐)2016年11月16日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其在二弟谷乐起家照顾老母亲,晚饭后,谷乐忠的小儿子来其二弟谷乐起家,说谷乐国用枪打了其父亲谷乐忠,当时好像说是在单营打的,具体没说怎么打的。谷乐国和谷乐忠因为换宅子的事情,有矛盾好几年了。4、证人马勇2016年11月16日(谷玉兰儿子)证言,证明2016年11月14日晚上其下班后,其老表谷洪杰打电话,说其三舅和四舅打架了,当时他也没有说怎么打的,后来听其母亲说三舅和四舅打架的时候还动枪了,但是也没有说谁拿的枪,谁受伤的事情,因为当天晚上其姥看起来不行了,大家就忙着买棺材的事情了。5、证人纪秀芝2016年11月16日(谷乐国家属)证言,证明开始和谷乐忠家关系挺好的,因为谷乐忠过多次药其家的狗,加上换地的事情,后来因为谷乐忠不愿意养活老的,才有的矛盾。2016年11月14日发生打架的事情,事后其听其老公谷乐国说,他当时在小孩姑那里吃饭,正吃饭听见有人推门,也没有太在意。后来出来以后往南走,看到一个人骑着两轮电动车,走进发现是谷乐忠,两个人在半路上就打起来了。具体怎么打的,他们两个人怎么碰面的都不清楚。民警在其家中搜查到的谷乐国裤子里面装的钢珠子之类的东西,其之前没有见过,也不知道怎么回事。6、证人谷洪杰(谷乐起儿子)证言,系谷乐忠、谷乐国的侄子。证明其爷爷不在几年了,奶奶叫高兰英,从小和奶奶一起生活。大伯在其没出生的时候就不在了。其父亲谷乐起平时跟其二叔三叔的关系一般,面上能过去,和其几个姑关系不错。其三叔和四叔之前关系不了解,今年感觉还可以,面上可以过去,平时三叔、四叔和其几个姑的关系也都很好。其平时跟三叔的关系不错,跟四叔关系一般,跟四叔打过架,四叔现在因为奶奶的事情正在跟其打官司。2016年11月14日晚上,谷乐忠和谷乐国打架的事情,其知道。当天其三叔联系其,准备回来看其奶的,但是到最后一直没有回来。15日上午,其给陈庄三姑打电话,三姑在电话里说三叔跟四叔打架了,具体怎么回事也没有说。7、证人陈加文2016年11月15日证言,谷乐芳的公公。证明2016年11月14日晚上其在家见到谷乐芳的三哥谷乐国了,当时谷乐国的三轮电瓶车在谷乐芳家门口停着,三轮车的颜色不是绿色的就是蓝色的。晚上在家里吃饭的时候,谷乐芳的四哥谷乐忠来了,并问谷乐芳的女儿露露可在家,其称不知道,谷乐忠就起来走了。谷乐芳和她四哥的关系有点不顺。8、证人毛丽丽2016年11月14日证言,证明当天晚六点多,其在家中扫地,听见“嘭”的一声,比放炮的声音响,开始以为的过车的车轮爆胎,就赶紧到窗口外面看,当时看到西边三岔路口站着有人,几个人也没有在意。感觉没有什么异样,就离开窗口了。后来就听见有人喊“杀人了”之类的话。之后看到一个男的,手里拿着手机,在讲话,具体讲什么我没有听清。那个男的大概四十多岁的样子,口音是本地口音。9、证人张秀芳(谷乐忠家属)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谷乐忠给其打电话,说被谷乐国用枪打伤了。其就一直给谷乐忠打电话。借到钱之后就带着谷乐忠到临泉县医院看病了。10、证人谷秀荣2017年4月1日证言,谷乐国二妹,谷乐忠二姐。证明其最后一次见到谷乐国,是去年下半年,当时其母亲快压气(去世)的时候,谷乐国知道母亲生病了,就回来看看看,当时其在板厂打工,谷乐国先到板厂找其,骑走其的红色三轮车。当时车上没有什么。其一直在板厂打工,直到晚上七点钟左右,谷乐国把三轮车还回来了。其推着三轮车继续回厂里干活去了。之后的事情就不知道了。(四)被害人谷乐忠陈述,我昨天晚上六七点钟报的警,因为我被我三哥谷乐国用枪打了。昨天(2016年11月14日)晚上五六点钟,我骑着二轮电瓶车到陈庄找我三妹,到三妹家附近,听见谷乐国在说话,因为狗叫,我看见谷乐国从我妹家的窗户掀窗帘往外看,我一看到他,就骑着二轮摩托车走了。谷乐国骑着他的电瓶三轮车一直跟在我后面,到单营三岔路口的时候,我往南拐朝我家的方向走,大概走了有二十多米远,谷乐国从我身后开了一枪,打到我右侧肩甲及右胳膊,之后他又拿了一根钢管跑到我面前用钢管或者钢筋棍朝我头上夯,边夯边说,“我今个让你死”。因为我躲得快,他几棍都没有夯到我。之后我就朝南跑,跑的时候,我手里拿的有手机,我一直跑到有人的地方。边跑边喊“杀人了”。之后我就报警了。昨天晚上我来医院的时候,接到我小儿子的电话,他说谷洪杰戴着头盔,摩托车后面带着包往西走了,我怀疑是谷洪杰骑着摩托车要把谷乐国送走。谷洪杰是我二哥谷乐起的儿子。我和我二哥家因为打架的事情也有矛盾。我和谷乐国就是因为2004年换地引起的矛盾,现在越闹越大。(五)被告人谷乐国供述,我在我们家兄弟当中排行老三,谷乐忠排行老四。我们两家六七年前就因为谷乐忠把我家的狗药死了闹矛盾,后来谷乐忠又强行去跟我家换地,我不同意,谷乐忠就强行把我家的地占了并盖了房子,还到处放风说因为这些地要弄死我。我现在在家也没有房子,只好在临泉租房住。案发那天,因为我听说我母亲身体不好,就回家看我老娘。我先回艾亭方庄我二妹家去骑电动车,从我二妹家中骑着电动三轮车到我三妹家中去,我到我三妹谷乐芳家中是下午四点多钟,当时我三妹还在我娘家中看我娘,大概到五点多,天刚刚黑的时候,我三妹回来给我做饭。吃完饭后天已经黑了,我就骑着三轮车准备到张庄去看我娘。我从我三妹家出来后,骑着电动车朝南走,走的离我三妹家房子南边有五六间房子那么远的时候见有个人骑着辆两轮电瓶车在路西边头朝南停着,人在车上坐着,我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人是谁,就继续朝南走。发现这辆电瓶车老是跟着我。我骑着电瓶车到了单营西头的丁字路口时,看见有个人站在丁字路口路南,电瓶车在南边约三四丈远的地方停着。那个人站在路口用手里的矿灯照着我说,这回看你还跑不跑。这时,我才听到声音是谷乐忠。谷乐忠当时面朝北在丁字路口朝南去的南北路与东西路接口的南边站着,紧挨着东西路,他当时戴的有帽子和口罩,面朝北左手拿着一个矿灯,右手拿着一支改装过的发令枪指着我说的那句话。我听到谷乐忠说这句话的时候,同时看到谷乐忠手里的灯和枪,当时就把电瓶车停下来了,车子和谷乐忠离的有两米多一点。谷乐忠说完“这回你还跑不跑”这句话以后就扣手里的枪了,当时我看见他手里的枪击锤落下来,但是枪没有响,我就接话说,“你今天要干掉我,明天要干掉我,我今天跟你破了”(意思就是跟谷乐忠玩命)说着我就从我电动三轮车脚踏板前面的横叉里把刀拿出来。我从三轮车上下来,离谷乐忠还有一米远左右,我拿着刀就朝谷乐忠头上劈,谷乐忠躲开以后就转身朝南跑,我在后边撵。谷乐忠朝南跑的时候把他自己的电瓶车碰倒了,跑到丁字路口东南角的那户人家房子的西南角以后就顺着房子朝东跑了,撵了没几步,见他朝东跑了,我就骑着我的电动车朝西走了。之后我骑着电动车朝西走的时候,之后我和我大姐、三妹还有我家属电话联系,告诉她们我和谷乐忠打架了。民警在我家搜到的钢珠子,是我在地摊上买的。我准备用钢珠子和弹弓打谷乐忠,谷乐忠敢用枪打我,我就买东西打他,打死他我偿命。民警在我家搜到的发令枪部件是我和我老婆在“百盛”北边路东的垃圾桶里拾的。我拿回来看看可有修的价值了,回来卸开后发现没有修的价值了,就放在家里了。谷乐国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均未供述其用枪打谷乐忠的犯罪事实,但是在2017年6月28日开庭时,其当庭承其开枪打了谷乐忠,并致谷乐忠受伤的事实。(六)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1、2016.11.14安徽省临泉县艾亭镇单营三岔路口谷乐忠被故意伤害案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证明当时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及搜查照片,侦查人员在谷乐国家搜查到枪支型状物品一支、钢珠四袋、口罩一支、帽子一个、农药一瓶、手机三部。(七)鉴定意见,临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谷乐忠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八)试听光盘,侦查机关对谷乐国讯问、对谷乐芳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上述各项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当庭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均能证明谷乐国持枪欲杀害谷乐忠的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可以认定。关于被告人谷乐国及辩护人辩护辩解的谷乐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谷乐国在侦查机关供述多次提到要和谷乐忠拼命,且在案发时,谷乐国用枪从背后射击谷乐忠,并拿刀砍谷乐忠。从谷乐国的客观行为上能看出,其对谷乐忠是否死亡的结果持有放任的态度。综上,谷乐国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该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谷乐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谷乐国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谷乐国的行为对附带民事原告人谷乐忠造成的伤害,应当赔偿谷乐忠的住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但附带民事原告人申请法院判决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其他财产损失,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本院无法支持。综合被告人谷乐国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及该案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对谷乐国适当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11月15日止。)二、被告人谷乐国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谷乐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90.77元。三、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谷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扣押在案的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谷乐国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对附带民事原告人的民事赔偿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瑜审 判 员  张桂林人民陪审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逸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