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657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杨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杨业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3657号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东湖东路富润花园B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349E(1/1)。法定代表人:黄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该公司职员。被告:杨业东,男,38岁,汉族,住盱眙县。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与被告杨业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市诚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盱眙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