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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雷占军与巴彦淖尔市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占军,巴彦淖尔市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行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157号原告雷占军,男,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巴彦淖尔市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行公司,住所地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农垦名苑小区。法定代表人赵保成,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旭,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靳树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占军与被告巴彦淖尔市腾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占军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占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2元,实际收取572元,由原告雷占军负担。审判长  高建峰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德领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翟娜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