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6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作花与张永刚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花,张永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634-2号申请人:王作花,女,195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被申请人:张永刚,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景泰县。王作花与张永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甘0423民初163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张永刚银行存款24万元予以冻结,并对案外人张硕庆提供担保的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房屋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王作花已申请撤诉且经本院裁定准予撤诉,保全措施不宜再保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刚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泰县支行24万元存款的冻结;二、解除对案外人张硕庆所有的位于一条山镇黄河路北侧世纪花园的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韦性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世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