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梁先俊与许国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先俊,许国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1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先俊,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伟,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国健,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XX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810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先俊与被执行人许国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述生效仲裁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许国健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梁先俊支付违约金60000元;(二)梁先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不再向许国健主张;(三)许国健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双方当事人因本案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任何一方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60000元(下同),本案的申请执行费为800元,合计60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许国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经本院向相关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部门等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统查,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许国健名下所有的汽车壹辆(车牌号码:XXXXXXXXX、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371128),但尚未对上述车辆进行实际控制。目前,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7月7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许国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许国健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7月28日,本院向海口市公安局发函,请海口市公安局协助将被执行人许国健持有的普通护照(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号码:XXXXXXXXXXX)予以注销。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81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审 判 长 梁 琼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伍卓斌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鑫
 审核:蔡红曼 撰稿:梁 琼 校对:曹 鑫 印刷:何宗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31日印制
 
 
(共印10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