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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留松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部、宁波胜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留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部,宁波胜棋物流有限公司,黎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551号原告:周留松,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睿,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部(组织机构代码:95423317-1)。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号。负责人:毛寄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宁波胜棋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76554-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孙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黎武,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原告周留松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营业部、宁波胜棋物流有限公司、黎武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周留松明确表示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留松撤回起诉处理。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周留松负担。审 判 员 葛丹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丁波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