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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2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镇江浩宇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贺文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浩宇电气有限公司,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贺文,张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2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镇江浩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大全路5号。法定代表人:朱茂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中路539号中江佳境天成小区7栋3103房。法定代表人:贺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贺文,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张建平,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镇江浩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亚皇经贸有限公司、贺文、张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11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624237.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864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退还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民初2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审 判 长  陈 武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沁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