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明峰与被告赵世刚、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峰,赵世刚,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967号原告赵明峰,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树山,系佳木斯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赵世刚,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明,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峰与被告赵世刚、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3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初德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妍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