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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民申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秦某与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某,李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申1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某,男,汉族,1951年2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解放街中段军安家园*号楼*****室。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64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二牌子村四组。再审申请人秦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6)内04民终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某申请再审称:秦某在二审中撤回上诉是因受到案件承办人威胁。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秦某主张其撤回上诉是因案件承办人威胁所致,没有证据证明,不予采信。综上,秦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金龙审判员  阎 明审判员  郑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