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杨春清与王学清、宴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清,王学清,宴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2170号原告:杨春清,男,194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学清,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宴风芹,女,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清诉被告王学清、宴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