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吴琪与马琪梅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琪,马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1民督2号申请人:吴琪,男,蒙古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系同仁县政府退休职工,住黄南州。被申请人:马琪梅,女,回族,系年都乎乡政府职工。申请人吴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给付金钱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日期给付利息,但债权人要求给付利息,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吴琪的支付令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振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才 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