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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3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杨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568号原告: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