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唐浦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唐浦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3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体场路6号。负责人:方宁,职务行长。被告:唐浦森,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与被告唐浦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撤回对被告唐浦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1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伟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