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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小某与何花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某,何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某,汉族。被执行人:何花某,汉族。申请人王小某与何花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香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曹 斐执行员 : 李 卓执行员 : 李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胜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