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小某与何花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某,何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7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某,汉族。被执行人:何花某,汉族。申请人王小某与何花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淅香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曹 斐执行员 : 李 卓执行员 : 李 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胜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