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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60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24

案件名称

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申请执行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黄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0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解放街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艺,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铜仁市万山区万山镇汞都大道。本院在执行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申请执行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铜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山支行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3执1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先堂审判员  XX斌审判员  田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