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与萧庆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萧庆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744号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中仑巷78弄67号。负责人:梁彩恋,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利燕,女,系公司员工。被告:萧庆池,男,196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诉被告萧庆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因诉讼原因,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XX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洞头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叶定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张永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