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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2469号原告: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高密天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儿子王某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5年曾向高密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高密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好转。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王某1归原告抚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王某1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于协议达成当日付清,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应提供方便;三、位于高密经济开发区夷安大道(房权证号:鲁潍房权证高密市字第××号)房屋一套归被告王某所有,剩余房贷本金及利息由被告偿还,原告自愿放弃该房屋夫妻共有部分折抵抚养费;四、原、被告欠原告父亲潘某甲200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兆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