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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元胜犯诈骗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支香,王元胜,王正有,罗淑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支香,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元胜,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正有,男,汉族。被执行人:罗淑君,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元胜犯诈骗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元胜有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航校村13号晋鸿花苑百合阁401室房屋。被执行人王正有有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大道56号珠江棕榈园13栋303室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元胜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珠晖区和平乡航校村13号晋鸿花苑百合阁401室房屋和被执行人王正有名下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华新大道56号珠江棕榈园13栋303室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凌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