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恢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春迎、吴玉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迎,吴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迎,男,195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吴玉杰,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刘春迎申请吴玉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春迎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柳拥军审判员 宋明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