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大亥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51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大亥,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玉州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大亥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2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莠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大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21时,被告人陈大亥和“长头”(另案处理)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西社区沙田陈大亥家小卖部收“六合彩”赌博款时,陈大亥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缴获“六合彩”特码数统计表34张,备课簿一本(内含“六合彩”特肖单据38张),“六合彩”特码数记录单2张,用于接收“六合彩”赌博款的苹果手机1台。经统计,自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3月9日,陈大亥、“长头”两人在玉林市玉州区茂林镇泉西社区沙田小卖部处收取他人购买“六合彩”特码的赌博款共计人民币59282元,收取他人购买“六合彩”特肖的赌博款共计人民币52980元,合计收取他人购买“六合彩”的赌博款达人民币112262元。陈大亥、“长头”两人把收到的“六合彩”码数报给上家,两人从中抽成,特码数按10%抽成,特肖数按3%抽成,陈大亥、“长头”两人一起所得的抽成再按五五分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大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在逃证明,方位图,现场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六合彩”赌资统计表,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赌博手机照片,“六合彩”投注记录,被告人接受报码投注通话记录,辨认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吴某、陈某3、陈某4、赵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大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大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大亥犯赌博罪成立。被告人陈大亥伙同他人共同聚众赌博,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大亥与他人分工合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大亥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根据被告人陈大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大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余款人民币四千元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文小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