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81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泽锐、韦洁贵盗窃、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泽锐,韦洁贵,何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490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泽锐(绰号“老猪”、“白药猪”),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韦洁贵(绰号牛奶),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劳务人员,住普宁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被告人何凡(绰号“外省”),男,1997年9月6日出生,四川省巴中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巴中市恩阳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凡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素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何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盗窃事实(一)2016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何凡与同案人李某1航(2001年4月7日出生)、陈某3(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事宜后,携带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流沙xx街道xx村幼儿园xx幢楼下,乘无人之机,采取破坏车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1停放于该处的1辆速卡迪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00元)。(二)2016年11月28日前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何凡与同案人李某1航、陈某3、“阿汁”(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上述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xx街道xx村一巷子,采用扭开车头锁的手段,盗走停放于该处的1辆红色电动车。上述被告人和同案人将赃车开到流沙xx街道小乡xx村xx山上拆下4个电池后,将电动车丢弃于山上。同案人李某2、陈某3将拆下的4个电池出卖。案发后,该车和4个电池均被提取在案。(三)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何凡与同案人李某1航、陈某3、“阿汁”携带上述工具,驾驶摩托车到普宁市xx街道xx村xx区4幢楼下,乘无人之机,采用扭开车头锁的手段,盗走被害人黄某1停放于该处的1辆铃木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上述被告人及同案人将车推到附近“xx酒店”的停车场停放时被发现,何凡被该酒店工作人员及保安员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何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相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价格认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寻衅滋事事实同案人杨某(另案起诉)因开车经过普宁市流沙xx小学附近时被人开2辆车(其中一辆是三菱吉普车)拦停、撞击,后听说三菱吉普车车主是一名叫“卓某”的人,便于2016年10月24日晚,打电话纠集同案人黄某3(另案起诉)、周某、陈某4、赖某2、邱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帮忙找“卓某”将事情解决,并准备砸掉“卓某”的吉普车。黄某3又纠集被告人韦洁贵、同案人陈某5、陈某6、陈某7(均另案起诉)、陈某3(另案处理)一起去帮忙,陈某4叫上被告人陈泽锐一起去。上述被告人、同案人于当晚开车到流沙xx街道xx村等周边地点找“卓某”及其三菱吉普车,因未找到而各自分开。次日凌晨2点时许,陈泽锐、韦洁贵和杨某、黄某3、陈某4、陈某5、陈某6、陈某7、赖某2、邱某等人聚集后,商量决定再去找“卓某”讲清楚,并准备棒球棒、土制手雷、自制打钉长枪等作案工具。随后黄某3驾驶1辆黑色本田小车载韦洁贵、陈某5、陈某6、陈某7、陈某3等人开在前面,陈某4驾驶1辆白色雪佛兰小车载陈泽锐、杨某、赖某2、邱某等人跟在后面,周某单独驾1辆白色奥迪小车跟在最后面。上述被告人和同案人先到流沙xx派出所附近寻找,但没找到“卓某”及其车辆,又转到流沙xx街道xx村“xx网吧”对面xx栋的停车场找,因找不到吉普车,便持棒球棒砸打停在巷子里的1辆白色本田小轿车,致该车的挡风玻璃、车窗玻璃损坏(无法估价)。尔后,上述被告人和同案人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到流沙xx街道xx村一大埕汇合。当天凌晨3时许,杨某提出再去xx村找“卓某”和吉普车,随后陈泽锐、韦洁贵和同案人先后返回上述地点,因大声叫嚷及按喇叭与从网吧出来的男青年陈某2、“龟仔”发生吵架,遂持工具下车追打被害人陈某2、“龟仔”,同时砸坏陈某2停在该处的电动车,致电动车损坏(更换配件工料费共计人民币358元)。之后又与停车场内的黄某2等人发生纠纷。黄某3拿1把银色玩具手枪、陈某5拿1颗自制土雷、陈某7持1把自制打钉长枪、其他人持棒球棒砸开停车场的铁门。陈某7持打钉长枪顶在被害人黄某2的头上喝令其蹲下,因黄某3与黄某2等人认识,便让同案人停手。陈某5离开停车场时还点燃1颗土制手雷引爆。手雷爆炸后,陈泽锐、韦洁贵和上述同案人驾车离开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作案工具及车辆损坏的相片,现场监控视频截图,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锐、韦洁贵、何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陈泽锐、韦洁贵还伙同同案人持凶器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妨害社会公共秩序,又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分别依法惩处,其中对陈泽锐、韦洁贵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陈泽锐、韦洁贵、何凡各所犯罪名成立。鉴于陈泽锐、韦洁贵、何凡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泽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9月5日止)。二、被告人韦洁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7日止)。三、被告人何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胜人民陪审员 张益群人民陪审员 郭汉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