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文水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韩兴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水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韩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文水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水县刘胡兰镇大象村西南。法定代表人:马树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兴玉。本院在执行文水县锦绣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韩兴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中,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兴玉银行存款127574元至文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文水县支行营业部;账号:04612101040011468)。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樊世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