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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2民初740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梁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