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陶建国、徐明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华祥,陶建国,徐明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于华祥,男,1952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陶建国,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石梁供销社主任,原住安徽省天长市,现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徐明芸,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于华祥与陶建国、徐明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陶建国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建设东路384#综合楼403房产一套,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