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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宗朋与被申请人孙维臣、张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宗朋,孙维臣,张俊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保341号申请人郑宗朋,男,1962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申请人孙维臣,男,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张俊兰,女,1968年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审理申请人郑宗朋与被申请人孙维臣、张俊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维臣、张俊兰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银行存款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孙维臣、张俊兰银行存款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郑宗朋银行存款1万元。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郑宗朋已预交,结案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负担的数额。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