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庞雨钢诉杨桂芳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雨钢,杨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庞雨钢,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被申请执行人杨桂芳,所在地锦州市太和区上列当事人庞雨钢诉杨桂芳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11民初53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桂芳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被执行人杨桂芳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杨桂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