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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民终3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孙静、崔玲利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静,崔玲利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337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孙静,女,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崔玲利(系孙静之母),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上诉人孙静、崔玲利因与孙秀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孙静、崔玲利上诉请求: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7)冀1022民初1434号民事裁定,裁定固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认为,其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立案。本院认为,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尚不足以证实上诉人对JC00226号房屋拥有所有权及宅基地享有合法使用权,上诉人要求确认孙秀全的JC00284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其所有,且二上诉人非村集体成员,故而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二上诉人起诉正确。综上,孙静、崔玲利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俊山审 判 员  张洪明代理审判员  薛月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呼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