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红明与孙小黎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红明,孙小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汪红明,男,1972年7月14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攀科,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孙小黎,男,1987年10月29日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汪红明与孙小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小黎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正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