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亓清彬、张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清彬,张连华,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563号申请执行人:亓清彬、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张连华,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李欣,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案件款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依法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堂审判员 赵兴剑代理审理员巩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