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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宗亚与赵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亚,赵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577号原告:王宗亚,男,1970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淮北市杜集区。被告:赵庄镇人民政府。住址:萧县赵庄镇赵庄行政村。法定负责人:张硕,职务: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亚诉被告赵庄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赵庄镇人民政府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宗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宗亚、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宗亚承担。审判长  朱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