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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龙、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龙,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537号申请人:王某龙,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1983年11月5日生,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成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