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与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民初968号 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 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捷思为逸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航天三沃化学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5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 丽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人民陪审员 程 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丹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