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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信领、朱广勤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信领,朱广勤,雷秀云,朱信海,朱信华,朱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7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信领,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童亭煤矿安监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广勤,男,194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沈庄煤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秀云,女,194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信海,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童亭煤矿安监处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信华,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朱仙矿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英,女,1972年2月1日出生,系淮北矿业集团祁南矿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诉人朱信领因与被上诉人朱广勤、雷秀云、朱信海、朱信华、朱海英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2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信领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朱信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信领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朱信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李祥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