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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海门市余东镇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与杨红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余东镇八一村村民委员会,杨红如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825号原告:海门市余东镇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门市余东镇六川路南侧八一村村部。负责人:陆进东,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红如,男,启东市人,住启东市。原告海门市余东镇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红如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海门市余东镇八一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门市余东镇八一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未预缴,本院不再收取。审判员  徐卫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