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龚宏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宏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515号被执行人:龚宏洋,男,汉族,1994年9月25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本院在执行龚宏洋犯盗窃罪追缴罚金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龚宏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16)粤0705刑初406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缴纳罚金,也未按财产报告令的要求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宏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尚欠罚金4000元未缴纳。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钊平审判员 梁少文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