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某煤矿诉某集团公司确认合同无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1027号起诉人:某煤矿。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该矿矿长。住所地:旬邑县。委托代理人孙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某煤矿的起诉状。起诉人某煤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企业联并改造合同”无效,并依无效合同原则处理后续事宜;2.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某矿区联并改造合作合同”无效,追缴第三人违法所得;3.请求第三人返还原告“企业联并改造合同”;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煤矿系依法设立并资质齐全(四证)的私企,2003年旬邑县人民政府提出“大招商、招大商”的口号,同年3月旬邑县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台家山矿区联并改造意见”的提案,将某矿区的台家山、昌远、东头黄堡和石门长安四矿联合兼并进行技术改造,组建“旬东煤业有限公司”的思路;同年4月旬邑县人民政府与被告某集团公司串通违法签订了“旬邑县矿区联并改造合作合同”,每年固定收取某集团公司90万元的可持续发展资金。2003年4月13日陕西省煤炭工业局(陕煤局发【2003】30号)下发“关于同意某矿区四个小煤矿联并改造的批复”,明确同意台家山、昌远、东头黄堡、石门长安四个小煤矿联并改造批准立项。2003年5月23日县政府办公室(旬政办函【2003】6号)批复却同意县经济发展局“关于成立旬邑县旬东煤业有限公司的提案”,违背省主管机关的批复精神,把某矿区四小煤矿之间的联并改造立项成立公司硬塞进了被告子公司“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并使其一次性买断四矿而自己独家成立旬东煤业公司,致使原告蒙受巨大经济损失。2003年4月24日在县招待所1号楼3楼会议室,在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和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违心的与被告签订了“企业联并改造合同”,后第三人收走合同,此后原告多次到县政府找主管领导索要“合同”原件准备维权而无果。被告竟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煤矿的“四证”骗取工商登记和生产许可而成立旬东煤矿公司。原告近期查询得知,原告在旬东煤业公司莫名其妙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出资为煤矿井巷,说明当初“联并改造”时对原告的资产作价存在重大错误和遗漏。原告认为:依据《合同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案涉诉合同为附条件合同和无效合同。本案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省市主管机关批复精神,狸猫换太子,联并改造中台家山矿区四矿自主联并改造中硬是插进了被告集团公司,在原告煤矿资产不评估且有重大漏项的情况下,第三人利用其行政职权使被告集团公司成为“联并改造”的绝对主角和旬东煤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质上根本不存在所谓的联并改造,而是违法一次性将上述四小煤矿转让给被告,第三人每年坐收90万的红利。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某煤矿未提供明确有效的法人登记信息;诉讼请求不明确,且请求追缴第三人违法所得于法无据;亦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某煤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星妍审判员 赵周锋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第博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