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申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倪绪禄、周士勋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倪绪禄,周士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1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绪禄,男,汉族,1954年8月31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士勋,男,汉族,1934年2月10日出生,住孟州市。再审申请人倪绪禄与被申请人周士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8民终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倪绪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倪绪禄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