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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连芝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正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正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3548号原告:周连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喜娟,文登侯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统一路149号嘉成大厦。主要负责人:张润洁,经理。被告:于正永。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连芝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正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周连芝申请撤回对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于正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连芝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连芝承担。审判员  颜秀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海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