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李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李杰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868号之一申请人: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杰,男,汉族。原告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易龙色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瑞特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李杰、被告张树海、被告任学林、被告吕宏伟、被告袁廷树、被告吕芹爱、被告延军、被告商文强、被告庞美凤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杰所有的房屋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以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杰所有的位于东营市广饶县渤海尚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层西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君东人民陪审员 张景普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