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83民初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黎传生与张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传生,张彦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1653号原告:黎传生,男,汉族,1960年1月20日出生,住信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文富。被告:张彦旺,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信宜市。原告黎传生与被告张彦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黎传生于2017年7月28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传生撤诉。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婵 关注公众号“”